Ⅰ. 总则
1.目录
本规定旨在确保按照相关法规,准确、完整、公正、及时公示公司的所有应公示信息。同时,为防止员工的不公正交易,确定处理公示业务及流程,以及管理公示信息等所需的事项。
2.适用范围
除法令、相关规定或章程规定的内容外,执行公示业务及管理公示信息的相关事项遵照本规定。
3.术语的定义
Ⅱ. 公示管制组织的基本权限和责任
4. CEO
CEO主管与公示管制制度相关的各种业务。
5.公示责任人
6.公示负责部门
7.业务部门
Ⅲ. 公示管制活动和运营
第1节 定期公示
8.定期公示
第2节 随时公示
9.随时公示
公司应拟写随时公示文件,并在公示期限内提交至交易所。
10.业务部门
11.公示负责部门
12.公示责任人
公示责任人应审核11.2项的审核内容和公示文件等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并批准是否进行公示。
13.公示内容的事后检查
第3节 公平公示
14.公平公示
公司应拟写随时公示文件,并在公示期限内提交至交易所。
15.禁止间接提供公平公示信息
公平公示信息提供方(指公示规定第15条第2项规定的人)不得通过各种比例及增减规模等,在公示前将公平公示事项间接提供给公平公示信息接收方(指公示规定第15条第3项规定的人)。
16.注意事项
17.适用
第10条至第13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平公示。这种情况下,“随时公示”视为“公平公示”。
第4节 查询公示
18.查询公示
公司应拟写查询公示文件,并在公示期限内提交至交易所。
19.公示负责部门
20.适用
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适用于查询公示。这种情况下,第12条、第13条中的“随时公示”视为“查询公示”;第12条第2项的“审查内容和公示文件”视为第1项的“确认内容和公示文件”。
第5节 自律公示
21.自律公示
公司可以拟写自律公示文件,并提交至交易所。
22.自律公示事项的判断及信息收集
23.适用
第11条、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适用于自律公示。这种情况下,第11条、第12条及第13条中的“随时公示”视为“自律公示”;第11.1项中的“对是否属于公示事项进行审查”视为“对公示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第11.2项中的“属于公示事项”视为“经判断认为有必要进行公示”,“不属于公示事项”视为“经判断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公示”。
第6节 发行公示及主要事项报告
24.发行公示及主要事项报告
公司应拟写发行公示及主要事项报告文件,并在公示期限内提交至金融委。
25.制定业务推进计划
有或将有发行公示及法律第161条第1项第6号至第8号规定的主要事项报告时,公示负责部门应确认需要公示的事项和公示日程等,并制定发行公示及主要事项报告所需的计划。
26.适用
法律第161条第1项第1号至第5号及第9号的主要事项报告适用第10条至第13条。这种情况下,“随时公示”及“随时公示文件”视为“主要事项报告”及“主要事项报告文件”。
Ⅳ. 信息及交流沟通
27.信息的收集、维护和管理
28.沟通
公示责任人在执行公示业务的过程中,应努力构建使公示管制组织和管理人员、员工之间能顺利交换信息并进行沟通的体系。
Ⅴ. 公示风险检查和管理
29.公示风险管理
公示责任人应及时检查可能会对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及时性产生负面影响的下列各项公示风险,并持续进行管理。
30.业务部门
执行公示业务的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公示风险时,各业务部门应立即告知公示负责部门,并采取恰当措施,规避公示风险。
31.公示负责部门
Ⅵ. 监督
第1节 日常监督
32.日常监督
第2节 运作状态检查
33.主体及时期
34.流程
35.方法及考虑事项
为检查公示管制制度运作状态,公示责任人可以同时使用多种方法,如与参与信息生成、传递等公示流程的人面谈;审核相关文件;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等。
36.运作状态检查结果的运用
公示责任人应通过检查公示管制制度运作状态,采取必要措施改善控制上的薄弱点。
Ⅶ. 禁止员工的不公平交易
37.一般原则
公司员工不得将法律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未公开的重要业务信息(以下简称为“未公开重要信息”)用于法律第172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为“特定证券等”)的交易及其他交易,亦不得允许他人使用。
38.未公开重要信息的权利
39.分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
依据37条至38条的内容,禁止员工使用分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
40.短期买卖差价收益的返还等
Ⅷ. 其他公示管制
第1节 报道材料的发行等与媒体的接触
41.发行报道资料
42.听取意见
必要时,公示负责部门可以就报道资料提供的信息听取有专业见解的管理人员或外部专家等人的意见。
43.报道内容的事后检查
生成报道资料的业务部门和宣传负责部门发行报道资料后,针对报道的内容进行事后检查,报道违背事实的内容时,应向公示负责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
44.媒体机构取材
第2节 市场传闻等
45.市场传闻
46.信息提供请求
47.企业说明会
举办企业说明会时,负责相关业务的部门应将企业说明会的举办时间、地点、对象等信息提前告知公示负责部门,公示负责部门应在举办前公示关于举办企业说明会的相关事项。
48.通过官网等渠道提供信息
各业务部门通过官网等渠道提供关于公司的信息时,应提前与公示负责部门协商相关信息。
Ⅸ. 附则
49.培训
50.附属公司向本公司通知公示信息
51.罚则
对于违反本规定且使公司蒙受巨大损失的员工,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附则
1.本规定自2018年09月18日起制定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