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信息管理规定

  • Ⅰ. 总则

    1.目录

    本规定旨在确保按照相关法规,准确、完整、公正、及时公示公司的所有应公示信息。同时,为防止员工的不公正交易,确定处理公示业务及流程,以及管理公示信息等所需的事项。

    2.适用范围

    除法令、相关规定或章程规定的内容外,执行公示业务及管理公示信息的相关事项遵照本规定。

    3.术语的定义

    • 3.1 “公示信息”是指能影响投资商对公司经营及财产等的投资判断且相关法规中规定的公示事项及与此相关的信息,如《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为“法律”)》及《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施行令》(以下简称为“令”)、金融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金融委”)的证券发行及公示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为“发行公示规定”)、韩国交易所(以下简称为“交易所”)的有价证券市场公示规定(以下简称为“公示规定”)等。
    • 3.2 “公示文件”是指为公开公示信息而提交的申报及报告文件(包括电子版文件)及其附件。
    • 3.3 “公示管制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的相关组织根据一定的控制流程管理公示信息的各种业务活动。
    • 3.4 “公示管制组织”是指根据本规定,创建、收集、审核公示信息,同时拟写并批准公示文件等执行公示相关业务的CEO、公示责任人、公示负责部门,以及与创建公示信息相关的业务部门。
    • 3.5 “公示责任人”是指由CEO指定且实际管理公司公示业务,并根据《公示规定》第88条第1项规定,在交易所登记为公示责任人的人员。
    • 3.6 “公示负责部门”是指根据公司业务及职务分工制度的规定,负责公司公示业务的部门。
    • 3.7 “业务部门”是指执行关于公司公示信息生成相关业务的部门。
    • 3.8 “定期公示”是指针对公司事业、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等关于企业内容的诸多事项,根据法律第159条、第160条、第165条,令第168条、第170条,《发行公示规定》第4-3条,《公示规定》第21条,向金融委或交易所提交业务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 3.9 “随时公示”是指公示主要经营事项,根据公示规定第7条至第8条之2项,向交易所申报或公示能影响投资决策的经营活动主要事实或决定内容等。
    • 3.10 “公平公示”是指公司有选择地向特定人员提供未被相关法规定为公示义务的信息或未到公示期限的信息时,根据《公示规定》第15条及第16条和交易所的公平公示运营标准,向交易所公示相关信息,以便普通投资商可以同时(或有选择地提供给特定人员之前)获悉该信息。
    • 3.11 “查询公示”是指确认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报道是否属实或是否包含重要信息,并根据《公示规定》第12条规定,接到交易所的要求后进行公示。
    • 3.12 “自律公示”是指除3.9项的随时公示事项以外,经公司判断后,对公司的经营、财产及投资商的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或虽未被相关法规定为公示义务但公司认为有必要公示时,根据《公示规定》第28条及《施行细则》第8条规定,向交易所公示相关信息。
    • 3.13 “发行公示及主要事项报告”是指针对招购或出售证券、合并、分割、营业受让等公司的组织变更或库存股的取得和处置等相关事项,根据法律第119条、第121条至123条、130条、161条,令第120条至第122条、137条、第171条,《发行公示规定》第2-4条、第2-6条、第2-14条、第2-17条、第4-5条、第5-8条至第5-10条、第5-15条规定,向金融委提交相关申报书。
    • 3.14 “附属公司”是指根据《股份公司外部监察法》第1条之2项2号规定,隶属于有控股、从属关系的公司之公司。
    • 3.15 关于本规定使用的术语,除本规定特别定义外,其他术语均遵循相关法令和法规使用的术语定义。
  • Ⅱ. 公示管制组织的基本权限和责任

    4. CEO

    CEO主管与公示管制制度相关的各种业务。

    5.公示责任人

    • 5.1 公示责任人由CEO制定
    • 5.2 公示责任人综合管理公示管制制度的设计及运营等各种业务。
    • 5.3 公示责任人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也可以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6.公示负责部门

    • 6.1 公示责任人应包括具有公示业务专业知识的人员,并组建负责公示业务的部门。其中2人应当依据《公示规定》第88条第2项指任为公示负责人。
    • 6.2 公示负责部门主管公示业务,在公示责任人的指挥下执行下列各项业务。
    • 6.2.1 收集及审核各种公示信息
    • 6.2.2 拟写公示文件并进行公示
    • 6.2.3 审核遵守法规所需的措施并向公示责任人汇报,如随时检查公示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内容等
    • 6.2.4 公示责任人认定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7.业务部门

    • 7.1 有或预计有公示事项,以及要或将要取消、变更已公示的内容时,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公示负责部门。
    • 7.2 传达前项的公示信息时,应向公示负责部门提交相关内容、所需证明和参考资料等。
  • Ⅲ. 公示管制活动和运营

    第1节 定期公示

    8.定期公示

    • 8.1 公司应拟写定期公示文件,并在公示期限内提交至金融委和交易所。
    • 8.2 为定期公示信息,各业务部门应执行各自分管的业务,并在公示负责部门规定的提交期限内提交至公示负责部门。
    • 8.3 公示负责部门应汇总从各业务部门收到的内容等,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格式及记载方法拟写定期公示文件,并提交给公示责任人。
    • 8.4 公示负责部门应在获得公示责任人和CEO批准后,于法定提交期限内进行定期公示。
    • 8.5 根据公示内容的事后检查结果,有记载错误或遗漏等情况时,公示负责部门应立即采取更正公示等必要措施。

    第2节 随时公示

    9.随时公示

    公司应拟写随时公示文件,并在公示期限内提交至交易所。

    10.业务部门

    • 10.1 有或预计有随时公示事项,以及要或将要取消、变更随时公示的内容时,各业务部门应立即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公示负责部门。
    • 10.2 公示负责部门要求完善10.1项的信息或提交追加资料等时,业务部门应予以响应。但是,业务部门经判断,认定相关事项需要格外注意安保工作或需要保密时,可以与公示负责部门进行协商。

    11.公示负责部门

    • 11.1 公示负责部门从业务部门收到随时公示事项等相关信息时,应立即审核该信息是否属于公示事项的范畴,并审核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公示负责部门可以在必要时,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完善信息或提交补充材料。
    • 11.2 前一项的审核结果属于随时公示事项的范畴时,公示负责部门应拟写关于该信息的审核内容和随时公示文件,并向公示责任人进行汇报,获得公示责任人批准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公示。但是,因公示责任人不在等原因无法得到公示责任人的批准时,可以直接执行公示。这种情况下,应当事后向公示责任人进行报告。
    • 11.3 公示负责部门应根据《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之2的规定,审核随时公示事项是否属于大规模内部交易的公示范畴,并进行公示。

    12.公示责任人

    公示责任人应审核11.2项的审核内容和公示文件等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并批准是否进行公示。

    13.公示内容的事后检查

    • 13.1 与随时公示事项相关的业务部门和公示负责部门应在公示后立即检查该公示内容是否恰当。
    • 13.2 根据前项的检查结果,有记载错误或遗漏等情况时,公示负责部门应采取更正公示等必要措施。

    第3节 公平公示

    14.公平公示

    公司应拟写随时公示文件,并在公示期限内提交至交易所。

    15.禁止间接提供公平公示信息

    公平公示信息提供方(指公示规定第15条第2项规定的人)不得通过各种比例及增减规模等,在公示前将公平公示事项间接提供给公平公示信息接收方(指公示规定第15条第3项规定的人)。

    16.注意事项

    • 16.1 进行公平公示时应标明公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以便想要获悉关于公平公示内容详细信息的投资商进行咨询。
    • 16.2 交易所提出要求时,应向交易所公开公平公示概要内容和官网网址,并将该概要内容和原文公布在公司官网上。

    17.适用

    第10条至第13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平公示。这种情况下,“随时公示”视为“公平公示”。

    第4节 查询公示

    18.查询公示

    公司应拟写查询公示文件,并在公示期限内提交至交易所。

    19.公示负责部门

    • 19.1 交易所要求进行查询公示时,公示负责部门应立即确认是否属实及是否有重要信息等,并拟写公示文件,然后获得公示责任人的批准后进行查询公示。
    • 19.2 为确认前项所提及的是否属实及是否有重要信息等,公示负责部门可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交资料或陈述意见,此时,相关业务部门应予以响应。但是,业务部门经判断,认定相关事项需要格外注意安保工作或需要保密时,可以与公示负责部门进行协商。
    • 19.3 公示负责部门收到查询公示请求时,如果公示决策流程中的内容(以下简称为“未确定公示”),则应掌握相关公示事项的确定内容或进展情况,并获得公示责任人的批准,在自未确定公示日起1个月以内重新进行公示。这种情况下,如果经判断,认定1个月内无法实施再公示时,则应当明确标注再公示时限后实施公示。

    20.适用

    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适用于查询公示。这种情况下,第12条、第13条中的“随时公示”视为“查询公示”;第12条第2项的“审查内容和公示文件”视为第1项的“确认内容和公示文件”。

    第5节 自律公示

    21.自律公示

    公司可以拟写自律公示文件,并提交至交易所。

    22.自律公示事项的判断及信息收集

    • 22.1 公示负责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自律公示,或者要或将要取消、变更已自律公示的内容时,可要求业务部门提供所需信息或提交相关资料。
    • 22.2 业务部门认为需要自律公示的事项,或者要或将要取消、变更已自律公示的内容,亦或是根据前项规定,公示负责部门要求提供所需相关信息或提交资料时,应按照7.2项规定的方法,立即以文件形式将相关信息或资料提交给公示负责部门。
    • 22.3 公示负责部门要求完善前项通知内容或提交追加资料等时,业务部门应予以响应。但是,经判断,认定相关事项需要格外注意安保工作或需要保密时,可以与公示负责部门进行协商。

    23.适用

    第11条、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适用于自律公示。这种情况下,第11条、第12条及第13条中的“随时公示”视为“自律公示”;第11.1项中的“对是否属于公示事项进行审查”视为“对公示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第11.2项中的“属于公示事项”视为“经判断认为有必要进行公示”,“不属于公示事项”视为“经判断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公示”。

    第6节 发行公示及主要事项报告

    24.发行公示及主要事项报告

    公司应拟写发行公示及主要事项报告文件,并在公示期限内提交至金融委。

    25.制定业务推进计划

    有或将有发行公示及法律第161条第1项第6号至第8号规定的主要事项报告时,公示负责部门应确认需要公示的事项和公示日程等,并制定发行公示及主要事项报告所需的计划。

    26.适用

    法律第161条第1项第1号至第5号及第9号的主要事项报告适用第10条至第13条。这种情况下,“随时公示”及“随时公示文件”视为“主要事项报告”及“主要事项报告文件”。

  • Ⅳ. 信息及交流沟通

    27.信息的收集、维护和管理

    • 27.1 为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各公示管制组织应收集、维护并管理与负责业务相关的公司内外部所需资料和依据资料。
    • 27.2 公示责任人可以进行必要的业务指示,以便员工可以收集、维护并管理前项的信息并应用于相关业务。

    28.沟通

    公示责任人在执行公示业务的过程中,应努力构建使公示管制组织和管理人员、员工之间能顺利交换信息并进行沟通的体系。

  • Ⅴ. 公示风险检查和管理

    29.公示风险管理

    公示责任人应及时检查可能会对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及时性产生负面影响的下列各项公示风险,并持续进行管理。

    • 29.1 财务信息错误:会计处理上的失误或负责人之间沟通不一致等导致实际财务状态和公示内容不一致,从而造成公示风险
    • 29.2 表格填写不全、填写错误:存在未充分理解填写要领和错别字等问题,导致填写表格上的要求事项时出现遗漏或错误,从而造成公示风险
    • 29.3 公示内容的不明确性、不充分性、不准确性:使用普通人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或缩略语,未对相关内容进行充分说明,事实和公示内容不一致等,从而造成公示风险
    • 29.4 未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的公示期限:因延迟传达信息、延迟审批、搞错公示期限等而导致未能遵守公示期限,从而造成公示风
    • 29.5 公示事项的遗漏、掩盖和缩减:因不理解公示义务事项而出现公示遗漏现象,或掩盖和缩减公司不正当信息等,从而造成公示风险
    • 29.6 公示预测信息的风险:预测信息未基于合理依据或假设,或者故意虚假记载、遗漏重要事项等,从而造成公示风险
    • 29.7 泄露未公示信息:通过非正常途径泄露未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如员工有选择地提供给特定人等,从而造成公示风险
    • 29.8 公示制度变更导致的风险:公示相关法规变更、政府政策变更、公司所属的场内市场变更、相关监督机构及市场运营机构等的负责人或业务变更,从而造成公示风险
    • 29.9 公示负责人的变更:因公示负责人变更而导致信息继承中断、履行公示义务时丧失持续性等,从而造成公示风险
    • 29.10 对公示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的其他公示风险

    30.业务部门

    执行公示业务的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公示风险时,各业务部门应立即告知公示负责部门,并采取恰当措施,规避公示风险。

    31.公示负责部门

    • 31.1 负责部门主管整个公司的公示风险检查及管理工作。
    • 31.2 公示负责部门确保对公示风险因素进行持续检查和管理。
    • 31.3 针对发生公示风险的结果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公示风险,公示负责部门应对此进行单独分类,并采取恰当的检查及管理措施。
  • Ⅵ. 监督

    第1节 日常监督

    32.日常监督

    • 32.1 业务部门及公示负责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公示管制制度处理公示相关业务,如发现薄弱点,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更正或改善。
    • 32.2 为进行日常监督,可以审批文件、要求提交参考资料、与参与信息公示工作的员工面谈、听取会计或监察业务负责部门等的意见。

    第2节 运作状态检查

    33.主体及时期

    • 32.1 公示责任人检查公示管制制度运作状态。
    • 32.2 在每个营业年度结束后,提交业务报告前实施运作状态检查。

    34.流程

    • 34.1 公示负责部门掌握各业务部门的运营情况,并以此为依据检查公司的公示管制制度运作状态,并向公示责任人汇报结果。这种情况下,公示责任人可以向监察(监察委员会)、内部检查组、外部专家等咨询。
    • 34.2 公示责任人以公示负责部门汇报的结果为依据,检查公司的公示控制制度运作状态。35.方法及考虑事项

    35.方法及考虑事项

    为检查公示管制制度运作状态,公示责任人可以同时使用多种方法,如与参与信息生成、传递等公示流程的人面谈;审核相关文件;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等。

    36.运作状态检查结果的运用

    公示责任人应通过检查公示管制制度运作状态,采取必要措施改善控制上的薄弱点。

  • Ⅶ. 禁止员工的不公平交易

    37.一般原则

    公司员工不得将法律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未公开的重要业务信息(以下简称为“未公开重要信息”)用于法律第172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为“特定证券等”)的交易及其他交易,亦不得允许他人使用。

    38.未公开重要信息的权利

    • 38.1 员工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但是,因业务上不得已事由,不可避免地向交易对象、法律代理人、外部监事等公开未公开重要信息时,应当提前咨询公示负责部门,仅在所需范围内分享相关内容。
    • 38.2 员工因不注意而泄露未公开重要信息时,应立即通知公示负责部门。
    • 38.3 公示负责部门收到前项提及的通知后,应向公示责任人汇报相关事实并采取公平公示等必要措施。

    39.分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

    依据37条至38条的内容,禁止员工使用分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

    40.短期买卖差价收益的返还等

    • 40.1 管理人员及下列各项提及的员工购买特定证券等6个月以内出售或出售6个月以内再重新购买并获得收益时,应根据法律第172条的规定将相关收益返还给公司。40.1.1 根据第3条第13项对主要事项报告的规定,从事相关事项的制定、变更、推进、公示,以及其他与该事项相关工作的员工
      • 40.1.2 从事财务、会计、策划、研发等相关工作的员工
    • 40.2 公司股东(除股权外,还包括持有权益证券或存托凭证者。本条下同)下同)要求公司对进行短期买卖差价的员工退还其收益的请求时,应当向公示责任人进行报告。
    • 40.3 公示责任人应在收到前项请求之日起2个月以内,启动返还相关收益所需的程序,其中包括对相关员工的审判请求。
    • 40.4 公示责任人自收到证券期货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证期委”)发送的短期买卖差价收益发生事实通知之日起2年内,应立即在公司官网上公示下列事项。但是,退还短期买卖差价的,可以不公示。
    • 40.4.1 应返还短期买卖差价收益者的地位
    • 40.4.2 短期买卖差价收益金额(指各管理人员、员工或主要股东应返还的总额)
    • 40.4.3 收到证期委发送的短期买卖差价收益发生事实通知之日
    • 40.4.4 要求相关法人返还短期买卖差价收益的计划
    • 40.4.5 相关法人的股东(除股权外,还包括持有权益证券或存托凭证者。本项下同)可让该法人向获得短期买卖差价收益的人提出返还短期买卖差价收益的要求,该法人自收到此请求之日起2个月以内,未向当事人提出返还要求时,股东可以代替该法人要求当事人返还
  • Ⅷ. 其他公示管制

    第1节 报道材料的发行等与媒体的接触

    41.发行报道资料

    • 41.1 原则上,关于发行公司报道资料的业务由宣传负责部门开展。
    • 41.2 业务部门要向媒体机构等大众媒体发行报道资料时,应事先告知宣传负责部门。如果是涉及公示对象的相关报道材料,宣传负责部门应当与公示负责部门协商后发行。
    • 41.3 如果相关报道资料提供的信息属于14条规定的公平公示事项,公示负责部门应拟写公平公示文件并获得公示责任人的批准,然后根据16条及17条规定进行公平公示。

    42.听取意见

    必要时,公示负责部门可以就报道资料提供的信息听取有专业见解的管理人员或外部专家等人的意见。

    43.报道内容的事后检查

    生成报道资料的业务部门和宣传负责部门发行报道资料后,针对报道的内容进行事后检查,报道违背事实的内容时,应向公示负责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

    44.媒体机构取材

    • 44.1 原则上,关于媒体机构在公司取材等业务由宣传负责部门开展。
    • 44.2 媒体机构有取材等请求时,如果宣传负责部门判断有必要,应与公示负责部门协商后,对取材事宜予以回应。
    • 44.3 宣传负责部门确认媒体资料等大众媒体的报道内容,发现报道违背事实的内容时,应向公示负责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2节 市场传闻等

    45.市场传闻

    • 45.1 公示负责部门应通过对业务部门的意见调查等,确认市场传闻的内容与未公示的重要信息是否一致,一致时应采取公示等所需措施。
    • 45.2 即使市场传闻的内容与未公示的重要信息不一致,但经公示负责部门判断后,认为可能会对公司利益关系产生负面影响时,应制定并施行恰当的应对方案

    46.信息提供请求

    • 46.1 接到股东及利益相关方要求公开公司相关信息时,公示责任人应审核相关要求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 46.2 根据前项决定提供信息时,公示责任人可针对提供的信息是否会对投资判断及股价产生影响这一问题,听取法务负责部门或外部法律专家的意见,信息属于公平公示对象或对投资判断及股价有影响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向请求提供信息的人提供信息的同时(或提供信息前)向公众公示该信息。

    47.企业说明会

    举办企业说明会时,负责相关业务的部门应将企业说明会的举办时间、地点、对象等信息提前告知公示负责部门,公示负责部门应在举办前公示关于举办企业说明会的相关事项。

    48.通过官网等渠道提供信息

    各业务部门通过官网等渠道提供关于公司的信息时,应提前与公示负责部门协商相关信息。

  • Ⅸ. 附则

    49.培训

    • 49.1 公示责任人应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以让公司全体员工充分理解公示管制制度并正确执行相关业务。特别是对公示负责部门,应当实施专业教育或研修。
    • 49.2 公示负责部门应掌握交易所或韩国上市公司协议会实施的义务培训日程等,并确保完成相关培训,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将培训内容传达给相关管理人员。

    50.附属公司向本公司通知公示信息

    • 50.1 有或预计有公示信息时,公司应让附属公司立即向本公司公示负责部门通知相关内容。
    • 50.2 公司应让附属公司设置负责公示业务的公示负责人,指定或更换公示负责人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 50.3 在公示业务所需范围内,公司可要求附属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公司无法得到所需资料或需要确认附属公司提交的资料内容时,可以调查附属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

    51.罚则

    对于违反本规定且使公司蒙受巨大损失的员工,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附则

1.本规定自2018年09月18日起制定并施行。